北京朗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

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(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);项目投资;资产管理【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)项目除外】。(“1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;2、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;3、不得发放贷款;4、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;5、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”;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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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(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);项目投资;资产管理【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)项目除外】。(“1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;2、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;3、不得发放贷款;4、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;5、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”;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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